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inception】誰站在舞台上談戀愛(試寫)

誰站在舞台上談戀愛[1]

        誰站在舞台上談戀愛?羅密歐與茱麗葉,如果是「齣」俊男美女的組合戲碼,或是可能是張孝全和阮經天的經典同志幻想戀愛的組合,這些如果都是偶像劇或是那千古傳誦而不已的故事,他們都是舞台上的故事,或多或少,你──觀眾,頂多只是瞧見了這當中的曼妙光景。

        在虛擬網路的世界中──「臉書」(Facebook)當中,個人社會角色的進行與展演,出現許多相當有趣的狀況,其中一個有趣的現象就是在「談戀愛」這個部分。臉書,作為一種「社群網站」(Social Network Site;SNS)[2]的互動結構,使用者(user)個體可以藉由一個「相當簡短」[3]的「個人動態」,表示自己個人心情或是生活世界所「意想」或「已然發生」的一切事情。因為臉書本身的建築結構上,設計原則是將(在一定隱私權的個人設限下),使用者在書寫完「個人頁面」的「近況」(personal status)後,系統會自動把這些動態,照一定時序的排序,顯示在使用者和使用者所設定的「好友」開啟臉書的第一頁「首頁」(homepage)上。臉書「首頁」,在這個系統本身具備的機械性操作限制下,各個使用者之間,只要在具備「朋友鏈結」(friendship connections)的條件之後,在不做任何其他多餘的設定下,彼此都會看到彼此的即時動態,也可以藉由首頁的動態,按取該使用者的「使用者名稱」(User Id),去觀看該使用者的個人版面,或是更可以追蹤該使用者的近日動態。

        臉書,在這種彼此可以互相聯結的設計下,作為一個具備「人為人之間互動」的社交性質的場域,在每個使用者在每個個人動態的「波文」(或作「PO狀態」,PO是英文「POST」縮寫)動作之下,很顯然,你會發現這是個人際(interpersonal)的「舞台」(stage)。這邊如果借些高夫曼(Erving Goffman,1962)的說法來說,這裡,是的,臉書──就形同一個舞台的「前台」(front)。

        在高夫曼的「自我展演」的「面對面」(FTF;face-to-face)互動論[4]中,「前臺」(front)是「社會角色」──「表演的人」用來塑造與展演「自我」(the Self)最重要的地方。個體與個體之間,藉由「道具」(props)和「情境布置」(setting)的條件設計下,在一定的FTF的互動過程中,藉由言談和肢體明顯表達(given expression)與不經意的隱含性流露(given off),來展演自身[5]。「前臺」就是塑造一個人「社會角色」的場域,在實體的社會場域上,「公車司機」的運轉在路上的公車上,公車就是個舞台的前台;而「教師」的前台當然是教室與學校,醫生的前台則是看診與醫療的操演,而最擅長舞台的政治人物,與從事演藝工作的工作者,當然他們的前台都是很顯而易見的。

        Zhao等學者(Zhao S, Grasmuck S, and Martin J,2008)在討論「臉書」的自我展演的認同建構(identity construction)研究上,參考面對面溝通「實境」的高夫曼舞台互動論「原型」,指出在「臉書」上的虛擬溝通互動中,個人在建構虛擬認同模式可以分為三個類別:第一個是由「影像」(照片和圖像建構)的「視覺上的自我建構」(the Visual Self),第二個是由個人檔案資料(所顯示和設定)中的「嗜好」與「偏好」的電影、音樂和興趣類型等所建構的「文化自我」(the Culture Self),和第三個由明示性(explicit)「文字敘述」(verbal discriptions;包括個人檔案的資料「關於我」和個人近況動態)建構的自我。而該文章認為,「臉書」(至少是在臉書的結構下),若使用劇場論的譬喻來說,使用者經常是以較「隱而不顯」(covert,implicit)的方式來處理自我的建構,也就是高夫曼說的「藉由肢體或其他方式所流露(given off)」的印象與自我展演。然而其實就今天(2011年新年度改版)的「臉書」的各項設計來看,是否更為符合該文章的立論,可能還要更細微的去比較,當然可能還涉及到參考個案與樣本的差異背景。不過總體來說,很明顯的,「臉書」,很顯然就是個當紅的社群網站,在上頭,人們藉由各式各樣的方式,包括圖像、照片、聯結影片與連結項目,和自我介紹和動態文字等來建構自我的形象。臉書,當然是個超於實然情境的大舞台。

        然而,當然「臉書」的舞台,也是某種類似布希亞(Baudrillard)所謂的「資訊內爆」,而陷於「超真實」(hyper-reality)的地方──「一個符引與符徵相結合」而「你幾乎無法辨認你眼前所見的所聽為真實與否」或是「一個你根本都不用去管他真實不真實」(意思就是,這已經是無關乎真實與否)的地方。塑造的自我,在這個虛擬公眾的舞台上,顯得相當違背盧梭的「誠實論」;或是簡單來說,臉書,參與的使用者,在這個結構的設計下,最後幾乎都變成一種「潛藏的大明星」(super stars)──大家都在一個「半透明」的網路空間裡,扮演「自己」,或是拿起妝盒扮演自己所「意想」或「別人所意想」的社會角色。然而,或許討論這些角色的真實與否,已經不再重要。某種戲謔的口吻來說,因為沒有人會想知道大明星會不會吃飯、拉屎還是睡覺或打呼,還是可能放個屁很響或很臭;因為「大明星」在「前台」的表演,絕對不會放屁給你聞,不會口出惡言要你聽,他也不會在這個叫作「臉書」的虛擬舞台上,要你知道他吃飯其實很邋遢,或者是…他其實睡得跟隻豬一樣。


展演自我的虛擬愛情故事:(1)表演者──愛情故事中的表演者(the performer)

        臉書,虛擬空間的社群網站,建構社會性的交際平台,也是一個同時可以建造「自我」的「形象」之處。這句話某種程度上略帶矛盾,因為在某種符號學的概念下,「自我」應該是「真自我」的呈現,然而可能「形象」卻可以經由虛構(fabricated)和抹妝撲粉(make-ups)而來[6]。所以曾經有朋友在臉書上「發洩心情」,但卻礙於知道「會出現在別人首頁上」,預期觀眾與劇碼的心理作用下,他必須作個修正,或是因而要把話吞回到肚子裡。然後,有趣的事情是,有「許多」朋友(網友)必須要把感情狀態擺給全世界都知道,開始在臉書──「近態動態」框框舞台上,「展演」他的愛情故事──這邊出現一種「半透明」(semi-transparent)的特色:第一,臉書上,個體會有某種「私人情感事務」的「公共化」(publicify或說公眾化)。這種特殊的透明性,如同桑內特(Sennett,1977)在討論當代公共建築詭譎的公共化一般──就像是你在一個裝設「透明落地窗」的辦公大樓,遠遠看著另一棟同樣材質落地窗大樓裡的人物行為。這時,「私人情感」成為一個「戲碼」,看戲的觀眾和演戲的「表演者」,基本上都有個「虛擬」而可能被放大很多倍的「距離」。大樓落地窗和落地窗之間,可能是高空的空氣;即便你坐飛機到隔壁棟大樓,飛機也很難直接衝破落地窗的玻璃──「半透明」於是在這邊意謂著第二種特色:「無法全然靠近得知」,也就是雖是透明,但卻有可能有個舞台的距離。再來就是第三個特色:「半透明」意思就是,你看到的似是透明,可能都還不見得是真透明的。不過話說回來,就算完全是透明的,似乎也無法保證你看到的也是真的。

        「放閃光」是一般人們俗稱這種寫在文字上,展現愛情私事而讓人欣羨不已(可能還是嫉妒不已)的「動作」(acts;action)。「閃光」,這個詞本身,很明顯就是指「引起部分觀眾感覺到些微刺眼」(但可能卻又受人祝福而羨慕?)的社會性動作。臉書上,作為虛擬空間的展演舞台,因為這種「半透明」的「私人事務公眾化」傾向,促使很多人談一場戀愛,就跟當代的明星談戀愛一般;似乎是受著「虛擬的大家」的祝福,因而可扶搖直上。而很多狀況是,這種私人感情的展演,一旦遇到主角分手了,就會出現類似像是:「抱歉,我讓大家失望了」諸此之類的話語。私人感情,本來是個體私自選擇和人際私自間互動的「故事」,而感情的決定,在個體相當高度自主性的「啟蒙」下,本應是自己作的與決擇的。然而這邊相當弔詭的,虛擬空間下的自我投射與展演,這個叫作「臉書」的舞台,就出現了感情事務公眾化,和其對自我形象建構上的一種細心而表演式的維持。

        因為當使用者修改一個狀態,如同前面所言,系統的首頁上,只要在狀況正常的情形下,該使用者「好友名單」當中,可以說有一半以上的好友都會看到該使用者的修改動態,甚至是感情改為「單身/穩定交往中/一言難盡」。這邊,在於許多臉書的使用者建立好友鏈結的差異性,但在「社群網站」(SNS)定義當中的特性中,可以推知,某些網友所建立的好友名單,基本上是在一種網絡下所建構而成,很多時候,動輒上百個好友的名單當中,不管熟與不熟的「臉書朋友」都是在「可觀看」該使用者的狀態允許名單內,如同多重使用者領域的「泥巴」(MUDs)一樣。這時候,自我的展演目的和特徵,以及過程都更為複雜。於是表演者必須要保持這種半透明的結構內,偶爾放閃,偶爾心情吵架抒發,偶爾表示自己在愛情中的位置,偶爾可能還要告訴那些隱藏(lurk)起來的觀眾,討論一些他在感情中的「個人心路歷程」──化身性的一種心理抒發就相當自然而然的產生(Turkle,1996)。因此,談場戀愛,即便五百個臉書「眾網友們」當中,只有「三十」位是真實見過面的好朋友,但意想到會出現在首頁上的「私人感情狀態」,就變成一個明星化的戀愛故事。

        高夫曼劇場論提到在劇場互動當中,還有一個前提:「偶像劇」要演,那還要保證有預期的票房,正所謂「有人看才會有得劇得演」──沒有預期的觀眾,表演者的表演當然就會變得很沒意義,寫臉書狀態的動力可能就相對缺乏了。表演者和觀眾,在臉書上相對於「表演者」,其實「觀眾」也是個有趣的角色,反過來說,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觀看者也是另種「表演者」。意思就是,一場音樂會,觀眾會群起鼓掌,有時候是種集體的表演。就如2010的臺灣金曲獎典禮開場,官腔而不好笑的新聞局局長江先生,在發表一番無聊至極與音樂無關,非常突兀而官方(全場一陣冷噓聲)的開場致詞,在這場老掉牙至極的說詞結束後,因應點社會性的「禮貌」,觀眾們多半還是聽完會拿出掌聲回應局長。觀眾也是在表演,而臉書這種半透明,觀眾的表演更顯得有趣。因為觀眾和舞台上表演者都是在表演,這種互為表演主體的雙重身分的安排(或是說是「結構」),在臉書上,可就形成一種更有趣的表演互動模式。

展演自我的虛擬愛情故事:(2)觀看者──愛情故事中的觀眾(the audience)

        很有趣的,既然看到的都是「超驗」(無法經驗的)或「先驗」(先於經驗,而尚未經驗過)的,都是別人的表演。但是,觀眾們不論與在「臉書前臺」表演的「當事者」之間熟或不熟。多半,這些觀眾,還可能只是臉書「朋友」的「朋友」(別忘了可以到處連結加好友的臉書功能,這就是社群網站定義下的特徵),「虛擬」的「距離」其實似是相當近,然而又被拉得非常的遠。不過有趣的,這些觀看表演者表演他的愛情的人,依舊可以在看這段帶有半透明且虛擬的表演時候,不時要發表一下「自己」身為觀眾的感想與看法──就跟看八點檔還是那齣偶像劇一般,某天看到男女主角感情生變,「入戲」的觀眾難免會來個幾句符合自己經驗,又同時「折合」自己所看到螢幕上的(某)部戲劇情作連結,抒發自己身為觀眾對於這齣戲或是這檔男女愛情模式的個人看法(personal opinions)。

        臉書,很明顯地,讓「表演者」生活的「私人事務」的「公眾化」──矛盾的是,這個私人事務的呈現,正如劇場論的「後台」(back stage),可能已經經過表演者個人「有意圖」(intentionally)下的「修飾」(make-ups),而已經多少脫離描述文字符號下的真實。拿感情來說,臉書的舞台表演者,可能呈現的愛情故事在狀態上,其中真實度「可能」(probably,我是說可能而不是「一定」)已經或多或少在「表演者」思量過後,作出不少的修正,以便建構出舞台上的自身形象。這樣一來,其實觀眾無法察覺這屬於表演展示愛情當事者「後臺」的處理經過,但是卻可以透過這種「半透明」的「虛擬空間」來「顯示自己的存在」與支持。

        德希達(Derrida)的「後結構文本論」,提到「文本」在「作者寫完後」,作者就已經「死了」(離開文本)的論點,被鮑曼(Bauman,2006)的《液態之愛》借來諷刺當代網路流動對話視窗的人性。鮑曼認為,MSN或是一些存於網際網路上的「對話軟體」,因為這些都是你可以發表與展現自身的空間。他說明,當你會開始「無止盡地不停打字」回應「對話視窗上」的人際互動,就是深怕哪幾分鐘沒有回覆對方的文字,你和你的身體就如同蒸發和消失在這個互動空間裡,久而久之你可能就會是個不具存在感(sense of presence)的人──於是互動中的「key in」(key-strokes)變成使用網路者的「主體」(自身),在網際空間上表演之外,還同時要表現自己「存在感」(在場)的地方。所以,德希達那句話「文本之外無他」被鮑曼轉過些意思而借來諷刺這個現象──「文本」(就是「鍵入」那幾個文字)之外,你就不存在了,所以意思就是普遍來說,大家都會有如強迫症一樣,看個狀態都要回,MSN一定要偶爾表現「恩恩」、「呵呵」、「ㄎㄎ」這類的話語表示自己「在場」。


        拿來臉書討論這個有點搞笑過的「文本之外無他」,觀眾有時根本不知情,但卻可以「身手矯健」地對舞台前臺表演者,回個幾句他「良心的忠告」或者是相當有心的回應表演者的感情故事,就如同這位觀眾永遠在場一樣的具有某種參與的「臨場感」。他免不了就會回應個幾句,哪怕是有心或無心,即便可能是素未謀面的網友,或者是根本不知對方的LOVER是何許人物,或者可能還是剛剛加了臉書好友,為了能夠表現自己的「在場」與「存在感」,或是好聽一點叫作「真摯的友情」(但都還沒見過面的虛擬友情?),所以若有似無的還要回應他看到的表演台上的臉書感情八點檔。

        觀眾發表自己對於這段可能都是「表演者」經過思考而「表演」出來的「感情經過」的感想,或多或少還是如同桑斯坦(Sunstein)的書中說法──「同質性的意見」聚集和某種德國學者諾曼(Neumann)說的「沉默螺旋」(Spiral of Silence)。臉書畢竟還是「個人賦權」(personal empowerment)的地方,意思簡單來說就是,這邊的討論話語的環境,或是說這個舞台,每一個個人臉書「首頁」出現的各方動態,其實都是每個「個人」塗鴉牆的狀態與內容,在這種情形下,個人就是舞台的「管理者」,個人擁有「管制誰可以觀看」的觀眾資格,這涉及到「觀眾表現出來的言論」和「參與度」,而個人管制的力量是相當潛藏但卻易見的,或是說根本是「心照而不宣」的。這當然,因為自己也是自己塗鴉牆舞台的管理者,這種互為主體的互動是必然的。

被賦權的網路同質性社群──雙重造就出來的粉絲言論與結構

        然而,臉書是給個單一個人擁有頁面與空間,甚至擁有決定權──決定可以讓多少觀眾進去自己的塗鴉牆,觀看動態與資料的網站。這樣一來,你會發現,多半出現在塗鴉牆舞台的話與回應內容,「同質性」且「高度支持性」的話語和評論是多於其他內涵的意見──較「合於」該塗鴉牆「擁有者」(也就是舞台表演者)意見的說法,必然較有「比較容易出現」的機會。這是很正常的,畢竟,大家不會喜歡別人來板上嗆自己,而「觀眾」(回應者)當然也不是不會思考的人,回應的本身就會作出「反向表演」的方式,也就是會逆向表演(就像剛剛說的江局長的言論,依舊還是會有群起鼓掌的觀眾一樣),出現與展現較合於台上表演者想看到的反應。所以,你會常常看到,很多人在臉書上,尤其是八竿子都打不著的虛擬距離網友,即便在不知道這個臉書舞台上,真實男女主角(男男、男女、女女主角)之間究竟發生哪些事情的狀況下,還是可以回得似乎不但「知情」,且還相當「一面倒」的言論,安慰這個「臉書」臺上的表演者。而沉默螺旋就是這情形下的相反面向,當人發現自己說話可能是反面意見的時候,但深知自己可能會被攻訐到爆炸,所以考量之下,他會選擇沉默,而這種沉默和表演之間,就是表演者的票房,或是說是這些觀眾們一起組成的「觀眾戲班」,他們也是一整群的表演者,只不過他們是表演一整群的粉絲或是支持眾們。

        所以這種互為表演者的互動,也就是說這種「互相表演」下的結果,最後很明顯的就是種「互相」(觀眾與表演者)形成「互為主體」的「雙重結構」(dual structure)──表演者和觀眾,觀眾不但僅只當「觀眾」,他同時也是「表演者」,而表演這齣愛情戲的表演者,他會觀看觀眾的回應,其實他不但身為管理者,也同時是「觀看觀眾回覆話語」的「觀眾」。然而,在一個已經失去描述符號下所真實指涉的意符本身的世界,那份多半多數觀眾根本不管看到的感情檔是否真實的「超真實」狀態下,臉書很顯然就變成一個「明星化個人」的舞台,真實與不真實之間已經不是重點;而是在思考(思構)自己踏上臉書舞台時,究竟是要以「真實」還是「不真實」的方式來「表演」。一方面回應的觀眾即便不知情,而要呈現出他的存在感,就必須「一面倒」回應該塗鴉牆的主人,而,然而這種如同粉絲(fans)般的「迷群」操作,卻還是很多人樂此不彼。

小結

        2010年的某個朋友交往時一直要說「低調低調」,「我只要低調的感情就好」,身為朋友的我看到後來笑了很久。因為連這句闡述自己要「低調」的話,都要寫在臉書狀態上,不是很矛盾的一件事情?我一直思考,「低調」難道還要大家的公允(打分數)?不是只有明星才會在記者鎂光燈圍繞在側的時候,他才會閃電說個幾句,像是「請大家給我們一點空間,我只想要低調談感情,謝謝」諸此之類的話語?然而明星深知自己不可能低調。真正低調的明星,可能連炒作他的感情都有點困難。後來我這位朋友常常偶爾都要把他們的床上或私底下的對話甜蜜內容PO上臉書,然後我本來覺得「這樣不是很高調嗎?」,但看到下方一堆粉絲們的話語堆砌的這麼漂亮而華麗,基於還想保住一點當臉書朋友的資格,剛開始時我還選擇沉默。然而久而久之,表演者的感情開始出現問題,一個問題PO一次,然後連打算「退隱臉書」也要公告給大家知道,深怕沒人知道他要「退隱」,然後當然退隱個幾天之後出現,可能感情狀態就會開始見底,然後他會花一段時間開始說明自己的個人「感情態度」,或者是說明自己感情狀態單身還是死會都希望低調。這時候我就大笑更久了。

        這是個舞台,表演真的不是問題,而是,你如果要當明星般的站在台上談戀愛可以,但既然如此,低調這兩個字就不要先拿出來說了。雖然我們都知道光打「低調」的兩個字,都可能是表演。


參考書目:

Lash,Scott拉許(2002),許夢芸譯(2007),資訊的批判(Critique of Information)。臺北:韋伯出版社。

Turkle, Sherry特克(1996),譚天、吳佳真譯(1998),虛擬化身:網路世代的身分認同(Life on the Screen: dentity 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The U.S: Brockman Inc)

Turkle S,(1994), Constructions and Reconstructions of Self in Virtual Reality: Playing in the MUDs, Mind, Culture andActivity1(3),pp.158-167

Bauman,Zygmunt鮑曼(2003),何定照與高瑟濡合譯(2007),液態之愛(Liquid Love: On the Fraility of Human Bonds),臺北:商周出版。

Sunstein,Cass桑斯坦(2001),黃維明譯(2002),網路會顛覆民主嗎?(republic.com)。臺北:新新聞出版。

Wallace,Patricia華勒斯(1999),陳美靜譯(2001),網路心理講義(The Psychology of the Internet)。臺北:天下文化出版。

Webster,Frank韋伯斯特(1995),馮建三譯(1999),資訊社會理論(Theories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臺北:國立編譯館與遠流出版社出版。

Jordan, Tim喬登(1999),Cyberpower: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s and the Internet,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Splichal,Slavko(1999),Public Opinion Development and Controversie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Goffman,Erving高夫曼(1959),The Presentation of Self in Everyday Life,Garden City, N.Y. : Doubleday

Waskul, D & Douglass, M.(1997),Cyberself: The Emergence of Self in On-Line Chat, The Information Society13.pp.375-397.


[1] 本篇文章取材自作者個人臉書的網誌與個人「無名部落格」文章〈誰站在舞台上談戀愛〉一文。經過較為學術性的修改而成。多為修改後版本。(文章可參見:http://www.wretch.cc/blog/vangho/7396579)


[2] 「社群網站」(Social Network Site),根據boyd & Ellison(2007)所定義的特徵範圍:社群網站必須是一個以網路為基礎的服務,並可以允由個人(1)在一個有限制範圍的系統內建構一個公開或半公開的個人資料頁面,並可(2)顯示出同時與她/他共享網路連結的其他使用者的名單,以及提供使用者(3)可以觀看或通過自己以及其他在系統內使用者所建立的聯結。意指,社群網站必須是一個以個人為網絡「節點」的方式,可以在系統的結構限制之下進行超「聯」結(hyper-connections)的一種人際聯結性質的網站。當然在這個定義下的「原型」(prototype)特徵之下,我們也必須考量到在定義下的每個網站提供的架構(網站結構;architecture)之「細微差異」(nuanced differences)所可以提供的互動型態的影響與差異性。(Davis, 2010)


[3] 臉書個人頁面的「個人近況」項目,發表字數不等,但必須少於420個中英文字元內。


[4] 這邊借用高夫曼的互動論顯然有點落俗套,或是多少忽略了方法論上的瑕疵。高夫曼討論的公共生活與生活世界下的人際互動,與社會角色的建構,是在「面對面」的溝通情境下的產生的,也就是說「面對面」也作為一個符號互動上的「結構」與「印象控制」背後的「前提」(settings)。這邊以社群網站上「臉書」──具備「虛擬」情境建構,與非常態性面對面的互動結構下,借用高夫曼的劇場論點,剔除掉對「面對面」的環境條件,目的是以高夫曼所提出的「互動型態」去檢視在虛擬世界的自我投射與展演,是否合於某種實體實境溝通的類似情形之範疇。當然這可能又必須要討論是否線上與線下行為是「平行結構」等問題了。


[5] 當然,高夫曼在公共生活的互動層面認為,人們會盡量去限制自己過於外顯而有意圖去表達的「表達」(given)部分,戴上面具而靠一些肢體或是「較不明顯的」(covert)的「流露」(given off)來表現自己。(Goffman,1962)


[6] 當然,關於建構「自我」的情感移轉和是否為真自我,在新佛洛伊德學派的學者拉岡說法當中已經了無意義,或是說已經是不需要特別去劃歸為固定真實。這點在討論電腦中介溝通系統或是「泥巴」(MUDs)的虛擬空間的自身建構上,多有人討論到。參看: Turkle S,(1994), Constructions and Reconstructions of Self in Virtual Reality: Playing in the MUDs, Mind, Culture andActivity1(3),pp.158-167 或是Turkle S.(1996), Life on the Screen:Identity 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The U.S: Brockman Inc.或Waskul, D & Douglass, M.(1997),Cyberself: The Emergence of Self in On-Line Chat, The Information Society13.pp.375-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