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舊文試PO】資訊場域的集體暴力──BBS鄉民的正義

【木偶人動畫】BBS鄉民的正義

        我居然可以看到落淚,我的媽呀。因為後面那個真的太驚人了,拍得超級寫實。所謂的正義,不過只是80/20或甚至是51/49之間的多數建構出來的罷了。多少人因為資訊社會社群的空間內,那些不斷出現同質性言論的壓力,而不斷遭到驅逐。

        在BBS的國度裡,「真實」是多數人建構的同質性(一面倒)的言論,是炒作下的一個集體的「獨裁」空間,在這裡漢娜鄂蘭說對了大半(即便在《獨裁的起源》中,漢娜鄂蘭沒有上過BBS),「公共性」是缺乏的(看台大意識板就知道,比起八卦或是表特,認真的版是相對冷清的)。這影片讓我掉淚的那段,是後面「表特版版主」被罷免的那段。「用BBS殺死一個女孩」,這只是尚未真正發生,但不保證以後是不是會發生。

        社群集中同質性,用聚集性的言論可以殺死多元性,神人挖人隱私,逼ID背後的身分出來面對,這個BBS世界是黑格爾說的私益匯合的機制,但卻沒有一個匯集多元意見的空間。我居然可以看到落淚,....alas~~


在這裡,為數眾多的我們代表一切,我們就是所謂的正義。

        這句話,讓我想到黑暗騎士裡的那段故事,先丟掉引信的是罪犯船,但市井小民那艘,最後居然是利用紙條投票來決定對方生死(按不按下引信)。BBS上人肉搜索,尋(神)人照片,挖人隱私甚是利用言論的激情與多數,壓倒性要一些可能只是與其他人意見相左而不沉默的人出面道歉。BBS上不是完美的公民社會,更稱不上是市民社會,因為在脫離現實身分下,每個虛擬ID多重身分降低言行的責任感,殺人的利器是「推」和「噓」。

        台大周鬍子事件,東海劈腿事件,鴻海事件還有毛毛蟲版主事件,到台大中指蕭事件,趙志勳事件,不勝其數的網路世界的民粹暴力:資訊社會下每個人反而不是在真正知情(informed)的公民性上討論事物,矛盾的,在資訊如此流通的資訊社會裡,大家反是更不先去了解真實情形,就用集體道聽胡說,在不確定資訊上渲染作文章,而每個壁壘分明的版是一個個同質社群的集結,如果相異的意見出現,那想必是打破了沉默淪為戰文,下一步就是要被陶片投票予以驅逐出境。

(文章寫於2010.07.25, ptt2個人版)

2011.03.31 Note
相關這個議題的探討,希望可以從這篇不甚成熟的文章出發作思考:

在這邊我提出的幾點圖像思考起始點可以是:

1.「網際網路」(the Internet;Cyberspace)空間裡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市民社會的社群概念,這關係到討論虛擬社群的定義與原型。
(1)網路有虛擬社群?
(2)虛擬社群在社群原型(prototype)的定義下,不同社群之間如何去細微定義和區分?
(3)虛擬社群的爭議性存於何處呢?跟社會網絡(Social Network Site)如何去區別?
→社會網絡和虛擬社群的辨義。

提醒的部分:

        探討虛擬社群,是探討言論公共領域移轉至網路時的重要前提。同時這就是許多國內外學術文章在處理相關討論「網路公共領域」時,所共同忽略的部分。

        照實體面對面溝通的公共領域模型,需要奠基在一個有基礎活力(dynamic)的「市民社會」(多元而各有私見的社團或社群團體)上,公共領域是市民社會的私見推演匯集之處,沒有一個至少良善的市民社會型態,很難有一個理想的公共領域。然而在這一部份,光是網路是否可以聚成一個市民社會型態,一樣是探討虛擬社群的原型和細微區分定義上的區辨。但的確是重要的前提。

       在看過諸多的文章,探討「網路」是否可以成為「移轉」衰落的實體公共領域理想,大多的文章幾乎不提「網路社群」的形成與否為前提之外,更不提社群是否可以跟社群之間,在一定共善(common good)的立基點(basis)上,進行公平而理性的「平台式溝通」。大多都是拿既存的網路論壇,類似BBS或是臉書和youtube媒體,諸多開放性討論極高的網路媒體等,做案例討論。

        然而這個問題出現一個圖像式的瑕疵──實體公共領域當中,「媒體」(哈伯馬斯說的是「大眾媒體」Mass Media)是作為「媒介」(mediation)或「意見載體」(vehicle),而不是一個公共領域本身(itself)──媒體匯集資訊,而進而促使主體進行相互主體和互相理性的溝通。也就是說,今天這些本身在原本範型(paradigm)上是定義為「資訊媒介」的「媒體」不是「公共領域」的「全部」,然今天諸多學者只探討「網路」(這個具高度媒體性質的虛擬空間)上,是否具有「公共領域」的命題,本身就變成一個相當「弔詭」的討論。

        因為如照定義「公共領域應為一個不斷續談議題的後設論辯空間」的查爾斯泰勒所下的補充,許多論辯的言論本身,有沒有因為網路上討論該事件,而可產生在實體社會中被繼續談論,這個部分很少文章論及全然,多數直接把網路作為一個「實體」(entity),而似乎公共領域本身就存在在原來定義下的媒體之上,這部分就變成相當似是而非。

        所以很顯然,處理網路上是否具有公共領域的部分,需要被檢視的路徑是要更小心的。第一條路徑是,如果今天要把網路當作一個「社會場域」──即要把「網路」當作是一個虛擬(經由人給定意義之後)所形成的社會來看,那討論這個空間是否具有公共領域之前,必須先處理「網路上是否具有一個虛擬的市民社會」,也就是要去「證成」(verify)網路是不是一個具備社群的社會場域,還是終究是個化身型的媒介社會?


        第二條就是,如果不討論前者,要直接討論網路上是否具有公共領域的形成,那就是把網路當作是個「媒介」而非一個具備虛擬空間的實體來看,那可能會出現一種無法直接移植哈伯瑪斯的論點和原型,甚至很難去做細部細微修改就可以「削足適履」的狀況。因為我們無法去討論,原本在哈伯瑪斯集大成所提出的公共領域範疇下的「媒介」本身上,是否是公共領域的全部;或是,我們也無法去討論「這個媒介上」(網路上)是否具有公共領域。




2.網際網路中的「匿名性」(anonymity與「假名性」(pseudonym)特質造就的言論情境(context of discourse)上的特質,這點必須去做說明。

(1)匿名與假名造就的言論課責程度與「能言」程度甚多不同?如何會有不同?
(2)這涉及到網路虛擬化身(Virtual Agent;Avatar)的部分:

        這部分,即必須去觀察類似探討「多重使用者場域」(MUDs;Multi-User Dimension-s)的「文字介面」(Text-interface)言談系統的溝通特性(和臉書和一般具備即時性的圖像展演自身的臉書或是交友檔案不同)。ID身分等同於一個使用者的某部分的轉移,純文字介面的言談型態,是不是會使他更容易在言論課責/動力上產生不同之影響?(致使導致言論的失真與脫序,致使成為攻擊性言語與不理性而不負責任式的發言)

3.網路人肉搜索所形成的一種網路壓力團體(The Press)風潮:

        似乎所有議題,到最後一定都會用「人肉搜索」的「課責」(Accountability)方式促使當事者出來面對(「踹共!!!!」),然而這種方式涉及到「網路公眾」未於「法」定前,私自先將犯人(當事者)處決一般,搜索該者的個人資料,以達成當事者出來道歉或說明的目的。關於這部分涉及到更多的網路隱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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